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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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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50009
- 處分日期
- 2024/05/17
- 違規日期
- 2024/01/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食品製造業,所屬廢水處理人員葉OO於112年2月15日離職,貴公司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後15日內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向本局報請備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月3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中州二六之一二號二、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中州二六之一二號二、三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