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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4-030018
- 處分日期
- 2025/03/27
- 違規日期
- 2025/03/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查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12桃園市廢甲處字第0255號),合先敘明。2.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處理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進行錄製影像調閱檢視,並於錄影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應即時通報核發機關,並應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修復,應檢具書面資料報核發機關核准,並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期限內完成修復。」;貴事業114年3月7日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通報114年3月5日上午08:10有6支攝影機故障無畫面顯示(其中包含編號12的攝影機為錄製E類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設備),後於114年3月18日通報114年3月18日修復完成,惟貴事業未於7日內完成修復,亦未檢具書面資料報核發機關核准,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