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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06
- 處分日期
- 2020/10/26
- 違規日期
- 2020/09/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縣民雄鄉之民雄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該廠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嘉義縣環水許字第00631-04號)有效期限為109年6月24日止,有依規定於到期日前6個月前起5個月內之109年4月7日提出展延變更申請,其期間貴廠申請補正日數展延30日,並已核准同意總補正日數為72日,依歷次退補件期程計算,該廠最後補件期限日為109年7月26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有效期限亦為109年7月26日),但該廠此次展延變更申請之最後補件提送日期為109年8月18日,已超過總補正72日,故該廠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於109年7月26日之翌日起失其效力。然於今日(109年9月22日)本縣環境保護局至該廠稽查發現現場製程區作業中,且有廢水產生之情節,顯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朴子埔一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成功街3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