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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文號
30-108-05002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9/05/13
違規日期
2018/04/2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8,100,000
處分種類
停止作為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4月25日至27日至現場稽查結果:(一)於107年4月25日23時40分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有廢水排出,經採樣檢測結果:水溫41.5度C(標準:35度C)、化學需氧量229mg/L(標準:100mg/L)、生化需氧量35.9mg/L(標準: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案經4月27日釐清,該股廢水係果糖濃縮系統冷凝、真空泵與各泵浦軸封、各蒸氣管冷凝及硬水軟化器再生過程等所產出,經排入雨水道,因未妥善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至承受水體,該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至法第18條之1規定。(二)另於107年4月26日零晨00時10分查獲貴公司之公共水道末端集水井處,抽水馬達未開啟(手動及自動開關均未啟動),致集水井廢水滿溢逕排出廠外至承受水體,經排放口處採樣檢測結果:pH3.5(標準:6-9)水溫36度C(標準:35度C)、化學需氧量2070mg/L(標準:100mg/L)、生化需氧量411mg/L(標準: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案經4月27日釐清,該股廢水係玉米浸漬水濃縮蒸發冷凝、乾燥機過剩冷凝及廠房環境星期等所產出,查係廠內人員未啟動抽水馬達,未將集水井之廢水應抽引至廢水處理單元處理之故意繞流排放,該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三)上開2股繞流排放廢水因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除違反水污染防治法7條第1項規定外,併有因未妥善收集製程廢水至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核有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登記事項運作,同時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一一二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李惠來112號
統一編號
03543210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