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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60009
- 處分日期
- 2019/06/06
- 違規日期
- 2019/03/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3月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以下簡稱保七三大二中隊)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中,現場製程為使用電熱加熱金屬材,再進行鋼材處理以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視客戶要求而進行洗淨或噴砂處理後成品即可出貨,另依貴公司所提供原物料報表,研磨材104年用量42T/Y,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四批及第六批應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之事業,經查貴公司前經本局106年1月18日中市環空字第1060003217號函命立即停工在案,惟稽查時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仍逕行操作上開製程,且本局復於108年3月15日再次派員前往稽查,亦有相同情事,針對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行政刑罰規定已於108年3月27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030772號函請保七三大二中隊依法辦理,另再違反同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部分,依法予以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7月18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未取得本局試車核准或操作許可證前應確依本局106年1月18日停工命令維持停工狀態。限改日期:108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忠興里東平路七四一巷八、一○、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四一巷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