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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文號
20-107-110042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1/21
違規日期
2018/10/1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8號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4)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209-03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7年10月16日執行督察時發現,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4)的袋式集塵器(A403)壓降約為0mmH2O(許可操作條件15~150mmH2O),且A403防制設備周邊有煤屑顆粒掉落情事而未有效收集,貴廠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