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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00007
- 處分日期
- 2020/10/08
- 違規日期
- 2020/09/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7,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前於108年11月5日派員抵達貴公司廠房稽查,現場從事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PU)製造程序且作業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二批第一類「行業別:合成皮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製程別: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上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以109年2月17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0*****號函附裁處書處分並命停工及限期於109年3月20日前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在案(諒達),合先敘明。續經本局於109年9月3日14時整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仍未依法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100000元整,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或停工、停業證明
限改日期:109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西濱路三段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西濱路三段5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