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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6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6/21
- 違規日期
- 2017/05/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由處理者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但經連續二次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得改為一年檢測一次。」。本局派員於106年5月23日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工一路13號)查核結果,貴公司二廠收受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電鍍廢液之氰化物電鍍液等有害事業廢棄物,經物理及化學處理後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廢電鍍金屬、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等衍生廢棄物未依規定進行檢測,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工一路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工一路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