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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7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7/04
- 違規日期
- 2023/04/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承攬本市沙鹿區營建工程,案經本局於112年4月18日14時20分派員會同貴公司現場負責人員,確認現場正進行地下水抽除作業,並發現沉澱池未能有效收集,導致未完全沉澱之黃色泥沙水排入周界水體(竹林北溪屬臺中港區流域水污染管制區)造成水體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4月21日派員至上開地點複查,現場已無黃色廢水情事,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民生路二七之三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江工北段1519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