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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29
- 處分日期
- 2018/11/30
- 違規日期
- 2018/07/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貴公司係從事電鍍(鍍鎳鉻、鍍銅)五金零件製造業,督察時製程作業中,由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貴公司106年原物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及廢棄物產出貯存清理之網路申報量,其金屬電鍍處理程序中酸鹼液使用量分別為濃硫酸0.96噸、鹽酸7.3噸、過氧化氫21.3噸、氟化氫2.43噸、柔軟劑2.8噸等,合計為39.47噸/年,已達許可公告第2批金屬品加工程序之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8年1月8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8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行為時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國中一路四六巷六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臺中市大里區國中一路四六巷六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