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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5/06
- 違規日期
- 2021/12/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於110年12月7日(本局收文日為110年12月8日)檢具檢驗報告函報改善完成報請查驗。本局於110年12月15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T01-01廢水調整池原廢水採樣複查送驗,檢驗結果T01-01廢水調整池鎳檢驗值1.74mg/L(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1.0mg/L)屬需設置乙級廢水專責人員之事業,未依規定設置,未完成限期改善,按次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255)。限改日期:111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2款及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十三路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大順路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