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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050010
- 處分日期
- 2014/05/11
- 違規日期
- 2014/02/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5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3年6月30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經技師簽證之功能測試完成報告書及作業製程停止抽取地下水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