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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10004
- 處分日期
- 2016/01/13
- 違規日期
- 2015/11/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4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9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廠(廠址:宜蘭縣蘇澳鎮長安里永昌路46號)從事水泥製品製造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4年11月5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廠設置之煤露天堆置場未依規定收集處理其含有堆置區內物質(煤灰、煤渣)之逕流廢水,逕自將該股廢水排放於廠外承受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結果處新臺幣4萬9千元整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蘇澳鎮長安里永昌路四六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蘇澳鎮長安里永昌路4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