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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09
- 處分日期
- 2017/05/15
- 違規日期
- 2017/03/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於臺中市**區**里**路**巷**號設立廠房從事車床作業,本局於106年3月21日15時10分派員前往該廠房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廢切削液未有效收集、貯存致排入溝渠致污染溝渠水體(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大甲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南埔里甲六路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東安里南勢厝路129巷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