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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高松畜牧場

文號
30-111-120006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12/16
違規日期
2022/10/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業
違規情節
本縣環保署保護局於111年10月21日至台端所屬畜牧場查察,於稽查時發現台端畜牧場內飼養豬隻約700隻,且發現有廢(污)水貯留於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情事,經查台端畜牧場未依法取得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貯留廢(污)水,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20條弟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8條之規定裁處。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1年12月16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大華村華西路二八之七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新庄子段大北園小段一七八五、一七八六、一七八七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