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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20028
- 處分日期
- 2017/02/22
- 違規日期
- 2016/12/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5年12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檢測作業,當日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於廠內儲槽區進行掃描,發現儲槽T005、T006、T007之消防管線末端內部玻璃擋板破損,導致大量揮發性有機氣體逸散,即貴公司上開槽體內之VOCs由不當管道逸散排放,顯貴公司未妥善收集其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3月27日前完成改善。 限改日期:106年03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三○一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