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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100037
- 處分日期
- 2023/10/26
- 違規日期
- 2023/07/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二廠)從事從事印刷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45-00號,以下簡稱許可證),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7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執行督查作業,督察時製程作業中,查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其中活性碳吸附塔(A001) 111年及112年每月更換次數介於5次~9次,每次僅更換活性碳100公斤,與許可證規定應更換活性碳每月6次,每次225公斤(每月1,350公斤)不符,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9月7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20100664號函通知於112年10月6日完成改善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3-010027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下湳里中山路五三九之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