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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豐畜牧場

文號
30-109-05001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5/19
違規日期
2020/03/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放流口前設置一許可未登載之放流井,且井內流通至放流口之放流管線私設一手動閥門以控制排放之廢水不經過放流水表及最終沉澱池設置一抽水馬達,廢水流向為抽至廢水處理設施後方之自家菜園進行施灌,與許可文件登載不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6月2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段七八九地號,海豐段七九四地號,海豐段七九五地號,海豐段七九六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和平巷一○二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