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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50011
- 處分日期
- 2022/05/17
- 違規日期
- 2022/01/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中,查M01製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操作許可證天然氣燃料許可核准用量為34.060仟立方公尺/年,經查貴公司109年度及110年度M01製程天然氣燃料使用量分別為63.936仟立方公尺及78.894仟立方公尺,惟天然氣燃料使用量已逾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報M01操作許可異動或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彰和路三段五七○、五七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彰和路三段五七○、五七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3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