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9-070007
- 處分日期
- 2020/07/07
- 違規日期
- 2020/05/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10-01號),本局於109年5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惟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人工噴膠(E109)及乾燥區(E110)原設備分別為6台,現已增至8台,且查核時運作中。(二)A101旋風分離器壓差計讀值為45mmH2O(許可核定值60~90mmH2O),低於10%容許範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8月1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頂店里中山路一段一○一二、一○一二之一、一○○八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頂店里中山路一段一○一二、一○一二之一、一○○八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