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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120018
- 處分日期
- 2023/12/28
- 違規日期
- 2023/08/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場內堆置廢塑膠容器、廢鐵容器及回收磚等廢容器,經本局量測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約為1,102.51平方公尺,已達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公告之規模(1,000平方公尺),惟未向本局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即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口湖鄉後厝村後厝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千歲路21之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