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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110030
- 處分日期
- 2023/11/16
- 違規日期
- 2023/05/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6月8日至貴事業部執行廢氣燃燒塔使用紀錄查核,貴事業部廢氣燃燒塔(A202)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依據貴事業部所提資料,於112年5月30日14時至112年5月31日18時導入之廢氣總淨熱值<12 MJ/Nm3,且於112年5月9日至112年6月7日共有142筆資料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非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之間,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