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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30016
- 處分日期
- 2025/03/07
- 違規日期
- 2024/12/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透明平板玻璃製造程序(M04)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科環空操證字第BC035-09號),本局於113年12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本局依前證(BC035-08號)核定該製程中P401排放管道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應於每年第二季(4-6月)執行定檢,本局於113年5月30日中市府環空字1130060206號函同意該項113年定期檢測以「檢測期限延長至113年9月30日止」作為替代方案,惟查核當下P401排放管道仍未完成定檢及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貴公司已於114年2月17日康發中(114)字第114200019號函提送透明平板玻璃製造程序(M04)之排放管道(P401)檢測報告,查限改提送期程、申報檢測程序及檢測結果均符合規定,爰認定改善完成。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科園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科園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