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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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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100002
- 處分日期
- 2023/10/02
- 違規日期
- 2023/07/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至貴公司督察,發現場內原物料堆置區除剩餘土石方外,另夾雜廢木材、廢塑膠、廢鐵等營建混合物,與核准之操作許可證不符,本局於110年12月8日環稽字第1100137573號函附環空固裁字第110120354號裁處書並限期改善,惟展延改善期限1年後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非屬許可證核准之營建混合物堆置有增加趨勢,本局遂於112年2月6日針對堆置未清除完成改善,以環稽字第1120010309號函附環空固裁字第112020019號裁處書,按次處罰限期於112年4月10日前改善完成,貴公司於112年3月30日申請改善期限展延,後經本局同意展延期限至112年6月30日。貴公司於112年6月28日來函表示已辦理事業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變更申請及清運作業中,另同時檢送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申請,而操作許可變更申請審查作業至少3個月以上,因此欲申請延長改善期限至112年9月30日,惟依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2年6月14日督察紀錄:貴公司自109年10月廠長就任後即未清運廢棄物。顯未依改善計畫清除場內營建混合物,是駁回貴公司改善期限展延申請,認定未完成改善並按次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2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