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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100006
- 處分日期
- 2014/10/05
- 違規日期
- 2014/08/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並請限於103年11月10日前,檢具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登記或回復原許可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及槽體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標示完成之證明文件,經 貴公司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分別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及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第5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5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