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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4-020021
- 處分日期
- 2025/02/12
- 違規日期
- 2023/11/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停止營業,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1月15日至宏願企業社進行易燃性再利用機構例行性查核,查現場有一台粉碎機無運轉,收受之廢塑膠雜亂,有D類廢塑膠混合物摻雜,惟貴社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貯存、處理,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暨同時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行政刑罰規定。貴社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貯存、處理,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已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該署113年11月12日以刑事案件偵查結果通知書通知本局被告凃凱傑不起訴。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局112年3月31日易燃性事業廢棄物現場查核表及照片可佐,是貴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命其停止營業(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二之三號B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二之三號B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