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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10019
- 處分日期
- 2023/11/27
- 違規日期
- 2023/07/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7月20日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327巷35號2樓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80-04號),經現場查核其製程原物料使用情形,製程原物料使用剝離液、硼酸、三合一溶劑及OPP-1溶劑,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原物料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12年11月10日杰昌(水)字第112111001號函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經審視製程原物料部分「增列剝離液、硼酸、三合一溶劑及OPP-1溶劑」,皆已針對違規項目變更,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三二七巷三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三二七巷三五號二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