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60012
- 處分日期
- 2023/06/27
- 違規日期
- 2023/04/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51,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於112年4月12日9時30分派員至該址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廠內連接至廠外之管道正有廢水排放至廠外排水溝。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廠房內查察,發現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其製程略以:食品(魷魚)→解凍→分解→成品,另查貴公司自112年1月12日至112年3月16日自來水用水量為2152度,以工作日44日計算每日用水量約48.9度,且無大量使用自來水作為成品之製程,貴公司每日廢水產生量大於20公噸,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之事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將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現場立即於廢水排放口採取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檢測報告編號:E12B1509E):化學需氧量790mg/L(標準限值:100mg/L)、生化需氧量199mg/L(標準限值:30mg/L)、懸浮固體547mg/L(標準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將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51600元整,命貴公司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大寮區民權街69巷25號廠區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民權街六九巷二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民權街69巷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