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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20062
- 處分日期
- 2018/02/26
- 違規日期
- 2017/12/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9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聯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於106年12月11日派員督察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935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17倍)、化學需氧量315mg/L(放流水標準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97倍)及生化需氧量64.6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1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貴公司使用地下水作為製程用水(現場設有地下水貯存池),與水污染防治許可登載事項為自來水部分不符。3.貴公司行政大樓部分污水未依許可登載內容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60000元整,並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4月5日前),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明文件,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里復興路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里復興路三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