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06-08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8/08
- 違規日期
- 2017/05/3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係查貴公司於106年5月31日15時50分(清除車號:256-Y3)載運資源回收廠認定不宜代處理(廢塑膠含土)之廢棄物進入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據本局中區資源回收廠106年6月8日高市環中資岡字第10670280700號函、本局106年6月19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5272900號函、貴公司106年7月3日(106)億管發字第1060703001號函、本局106年7月12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6238800號函、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106年7月25日環營岡字第1068202255號函辦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明正東巷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中區資源回收廠(岡山焚化廠)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