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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永興畜牧場

文號
30-114-05001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5/05/29
違規日期
2025/04/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為111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即新永興畜牧場)應於改善期限114年7月7日屆滿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4月21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待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三四○巷七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340巷7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