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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豐養豬場

文號
30-114-030008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5/03/08
違規日期
2024/09/0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市平鎮區陸光路14巷303號經營定豐養豬場,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2335-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5日派員至貴場稽查,查獲初級沉澱池(T01-03)有一多餘管線連接至傳統厭氣池(T01-05),與貯留許可文件內容不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雙連里四○鄰陸光路一四巷三○三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14巷303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