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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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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10009
- 處分日期
- 2018/11/08
- 違規日期
- 2018/10/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0月8日派員稽查結果,貴公司自日本進口廢塑膠並從事轉售、分類及破碎作業,除於廠內進行分選、破碎(每月約20公噸)外,部分交由下游業者做熱熔抽粒,惟貴公司未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局提出再利用檢核申請,並未依規定記錄送下游塑膠業者熱熔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及數量等項目,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龜村龜路一○○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護岸路148之5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