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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7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7/03
- 違規日期
- 2024/03/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據人民陳情案件派員於113年5月24日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於112年1月6日設置之廢(污)水專責人○○已於113年3月8日離職,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未於期限內書面報請本局備查及設置代理人代理或設置專責人員,並遲至113年5月31日始申請啟動代理人代理,又代理人依前揭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僅能代理3個月(代理期限至6月8日止),惟至6月9日仍未提送專責人員設置;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東里中山四路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