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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2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2/26
- 違規日期
- 2017/10/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福興鄉福興村復興南路281巷50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45-01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查貴公司於106年9月14日進行排放管道(P301)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定期檢測,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興村復興南路二八一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福興村復興南路281巷5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