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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10009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違規日期
- 2023/08/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派員於112年8月23日執行督察,現場查核時發現:1.T01-01-1氰系廢水調整池經採樣結果:懸浮固體723 mg/L(限值50 mg/L)、化學需氧量1400 mg/L(限值250 mg/L)、氨氮308 mg/L(限值150 mg/L)、銅444 mg/L(限值6 mg/L)、鋅96.4 mg/L(限值10 mg/L)、鎳84.6 mg/L(限值4 mg/L)、鉛2.62 mg/L(限值0.2 mg/L)、氰化物1050 mg/L(限值60 mg/L)、六價鉻<0.75(限值ND)、pH值9.2(限值4~9);T01-01-6酸洗廢水調整池經採樣結果:懸浮固體800 mg/L(限值100 mg/L)、化學需氧量1080 mg/L(限值250 mg/L)、銅6.91 mg/L(限值2 mg/L)、鋅6.18 mg/L(限值0.35 mg/L)、鎳109 mg/L(限值1.3 mg/L)、鉛0.557 mg/L(限值0.06 mg/L)、鎘<0.02(限值ND)、六價鉻<0.01(限值ND)、氰化物0.1 mg/L(限值ND),上述原廢水水質項目數值超過許可登載限值。2.另貴公司112年5月至7月廢水產生量分別為1241、1112、1191CMD,依許可證登載每公噸廢水需使用0.001~0.1公斤重金屬捕集劑,惟皆未添加使用,其水措之方法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不同。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本局於112年12月18日以環水字第1120160638號函同意貴公司,限期改善展延至113年2月13日,並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50001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四段三六巷二○○弄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4段36巷200弄4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