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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金民飼養場

文號
30-113-08000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8/05
違規日期
2023/07/0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經本府農業處111年11月29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600頭及112年7月5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700頭,惟查臺端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逕而飼養豬隻,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臺端如因實際困難無法依限出清,應於文到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書(出清計畫應記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及出清期間糞尿廢水處理方式),逕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停養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五之一六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段79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