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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金民飼養場
- 文號
- 30-113-08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8/05
- 違規日期
- 2023/07/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農業處111年11月29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600頭及112年7月5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700頭,惟查臺端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逕而飼養豬隻,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臺端如因實際困難無法依限出清,應於文到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書(出清計畫應記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及出清期間糞尿廢水處理方式),逕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停養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五之一六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段791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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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