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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50023
- 處分日期
- 2021/05/12
- 違規日期
- 2021/03/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係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產出之廢棄物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或39條規定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經本局於110年3月4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原現場收受之廢鐵(廢棄物代碼:R-1301)及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已清理完畢,惟貴事業無法提供委託清除處理合約等相關資料,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清除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處保存供查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沙崙九四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沙崙94-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