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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40019
- 處分日期
- 2019/04/10
- 違規日期
- 2017/11/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1月15日會同南區督察大隊專案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料回收產生之廢螢光粉(代碼:A-8501)106年11月至12月及107年2月;汞及其化合物(總汞)(代碼:C-0101)106年12月及107年3月至4月;鉛及其化合物(總鉛)(代碼:C-0102)107年4月;含汞之廢照明光源(燈管、燈泡)(非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者),且乾基每公斤汞濃度達二百六十毫克以上者(代碼:C-0173)107年10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