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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00005
- 處分日期
- 2021/10/04
- 違規日期
- 2021/04/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設址於臺中市龍井區從事鋁鑄造業,鋁鑄造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檢視錄影資料,貴公司廠區之排放管道於110年4月10日21時27分及4月17日10時53分有黑煙排放情事,案經本局於110年4月17日11時50分及4月21日10時整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101)前有一漏斗裝置,貴公司表示乃添加石灰用,石灰與油滴作用後,可避免油滴附著影響脈動式袋式集塵器效率,然已許久未使用。惟該裝置未登載於上述許可證且為開放式未加蓋,致未能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0年11月5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仍未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海尾路二七八巷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海尾路278巷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