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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壢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 文號
- 30-109-120010
- 處分日期
- 2020/12/14
- 違規日期
- 2019/04/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9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督察,發現有關未遵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相關違規事實如下:一、T01-01進流抽水站及T02-01純氧進流抽水站設置流量計,未依規定每年委託校正1次。二、T01-04A初沉池A、T01-04B初沉池B,107年全年及108年1月1日迄今,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流量計流量。三、T01-05A曝氣池A、T01-05B曝氣池B、T02-05A純氧曝氣池A、T02-05B純氧曝氣B,未依規定每日紀錄MLSS、及溶氧量操作數值。四、T01-02曝氣沉砂除油池之鼓風機(2台)皆故障,廠方人員表示上述設施已故障約1個月未操作,查未依規定記錄上述設施故障時間、設施名稱及發生原因。五、106年第3季定檢申報資料,T01單元及T02單元聚氯化鋁及高分子聚合物項目缺漏未申報。六、T02-09A純氧混凝沉澱池A及T02-09B混凝沉澱池B之污泥管線未清楚標示其名稱、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9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中壢工業區松江北路一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松江北路137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