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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30030
- 處分日期
- 2016/03/29
- 違規日期
- 2015/04/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請於105年5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經由技師簽證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書(含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報告,水質檢測報告中須包含重金屬鎳及化學需氧量),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5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村瑤鳳路三段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村瑤鳳路三段一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