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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70021
- 處分日期
- 2020/07/13
- 違規日期
- 2020/04/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22點:(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惟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記缺失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公私場所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致嚴重泥濘及車行揚塵,記缺失10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其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符合規定,水壓不足無法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記缺失4點。(四)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卸料作業時有明顯揚塵,記缺失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3款及第7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海山里民生路一段三三號九樓之四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林口區太平嶺段13,16,20-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