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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30025
- 處分日期
- 2016/03/24
- 違規日期
- 2015/08/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3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6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登載事項操作或申請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等資料,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5年05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項次9暨修正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彰員路二段四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彰員路2段46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