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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30016
- 處分日期
- 2024/03/20
- 違規日期
- 2024/02/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219,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從事電鍍業,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本局限期於113年2月29日完成改善,臺端於113年1月30日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經本局113年2月1日派員前往複查,於臺端放流口採取水樣乙組送驗結果(硝酸鹽氮檢驗值56.3 mg/L,標準值5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9600元整,限改條件:於期限內完成改善(112年2月22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350)。限改日期:113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條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二街三六巷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二街三六巷七、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