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1-107-01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1/12
- 違規日期
- 2017/08/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容器、廢紙容器及廢電子電器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約1,803平方公尺,已逾1,000平方公尺,係屬應依規定申請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惟未向本局申請核發回收業登記證即逕行營業,經本局限期於106年8月24日前改善完成;本局再於106年8月25日派員複查,仍未完成改善。貴公司回收貯存廢塑膠容器、廢紙容器及廢電子電器等應回收廢棄物,堆置使用面積約1,803平方公尺,已逾1,000平方公尺,惟未向本局申請核發回收業登記證即逕行營業,經本局限期於106年8月24日前改善完成;106年8月25日本局派員前往複查,貴公司堆置使用面積仍逾1,000平方公尺,認定逾期仍未完成改善,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長興里長興路四段二九三巷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長興路四段293巷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