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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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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08
- 處分日期
- 2017/05/09
- 違規日期
- 2017/03/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罰鍰金額
- NT$15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372mg/L);於廢水處理設施勘查時發現污泥濾液迴流至鉻系原水槽與水污染防治許證登載之流入酸鹼原水槽不符;於鉻系原水槽採樣檢測出銅(0.89mg/L)、鋅(0.5 mg/L)、鎳(386 mg/L)及酸鹼廢水槽採樣檢測出鋅(4.58 mg/L)等未登載之水質項目,且檢測出鉻系原水槽之總鉻濃度(409mg/L)超過許可登載範圍(30~150mg/L)及酸鹼原水槽之化學需氧量濃度(944mg/L)、鎳濃度(193mg/L)及總鉻濃度(246mg/L)超過許可登載範圍(化學需氧量100~564mg/L;鎳10~28.21mg/L;總鉻30~70.53mg/L);用水來源使用自來水及地下水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不符;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未依規定按次紀錄,每月統計,以及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8000元整,並請於106年6月13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自106年3月29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每日所使用藥品量相關記錄,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及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分別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村崙港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村崙港巷16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