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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80018
- 處分日期
- 2023/08/28
- 違規日期
- 2023/04/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4月10日至貴廠執行督察,貴廠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6、8號從事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97-04號),督察當日發現固定污染源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102)運作時,壓降表顯示壓降約0.3KPa(許可條件0.5~2KPa),顯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運作袋式集塵器,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六號、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二路六、八號22.4987001,120.4089864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