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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6/01
- 違規日期
- 2022/04/0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貴公司從事非金屬礦物品製造行業,收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編號18紡織污泥再利用製作混凝土磚,屬再利用機構,經督察查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等相關規定,說明如下:1.製程空氣污染防治設備(袋式集塵設備)應產出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099),自109年8月至111年2月間均未申報產出情形,違反廢清法地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2.現場製磚設備已為蜘蛛網纏繞,顯長期未運轉製程設施再利用處理紡織污泥產製水泥產品,且查至111年4月7日廠區內收受累積貯存紡織污泥約有3633.4公噸(111年1月份1290.75公噸,2月份1799.13公噸,3月份52.89公噸,4月份490.63公噸)未處理,核有未依規定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違反廢清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設施標準第29條規定。3.勾稽貴公司於109年1月至111年2月期間收受紡織污泥之再利用聯單、原料使用、收受貯存項目未能平衡且差異甚大(109年貯存短報約298公噸、110年貯存短報約806公噸),且對於該紡織污泥再利用之日期、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查現場操作未作成紀錄外,亦未確實申報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違反廢清法第39條暨管理辦法第19、20及21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福興里南崗三路三○二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南投市福興里南崗三路三○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