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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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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60015
- 處分日期
- 2018/06/20
- 違規日期
- 2018/03/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6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49.2mg/L);除油沉砂池檢測出鉛18mg/L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及於鉛系還原槽量測ORP分別為427及372已超過許可登載範圍之百分之十;用水來源與許可登載事項不符;未依規定設置廢水專責人員代理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69000元整,並請於107年7月1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辦理廢水專責人員代理人設置,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所送資料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及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莿桐里彰水路一七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莿桐里彰水路17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